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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6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问答

时间:2025-04-24 来源:  作者:

  一、收购政策执行的依据和期限是什么?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文件要求,开展辽宁省2016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2月28日。

  二、收购的价格及质价政策如何确定?

  粳稻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粳稻最低收购价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55元,以201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

  收购入库的粳稻必须为2016年生产的国产粳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非标准品粳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三、粳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如何确定,需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辽宁分公司”)、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上述三家单位简称“省三部门”)按照国家预案要求和“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共同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收储库点。

  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在农发行开户。(3)有效空仓容原则上不得低于1万吨,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且经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当年验收合格。(5)具有人民银行AA-级(中等)以上资信证明信用等级优先选定,人民银行无不良记录资信证明,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7)检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粮食局颁发的五级以上职业资格鉴定证书。(8)穅***?衅笠当匦胗傻胤秸??萍觯?⒂傻谌?教峁┎坏陀诟闷笠翟ぜ剖展毫恐?壑档挠行У帧⒅恃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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