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各有关粮食质量检验机构: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的重要指示,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2号)有关部署,以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06〕146号)要求,按照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建设原则,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我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有10家粮食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经研究,现将大同市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等10家粮食检验机构作为我局授权挂牌的第七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并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我局授权挂牌的机构,其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相关业务工作接受国家粮食局的监督指导。各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基础条件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督促和指导各授权挂牌机构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控制,不断提升检验能力,以确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足够的资源和力量履行法定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授权挂牌机构要严格检验制度,严格检验程序,严格检验纪律,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
国家粮食局
2017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七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名单
根据授权挂牌机构命名原则,将第五批通过考核的龙江县粮食质量监测站的授权挂牌名称由黑龙江双鸭山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变更为黑龙江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